稳定性批次也是临床试验使用批次这本身没有问题,但"临床使用早于稳定性数据证明产品在该时点仍合格",原则上不可以。 关键在于:给药时点的有效期,必须用该时点"之前"已经生成的实时稳定性数据来支撑——顺序是"先有数据、再放行使用",不能反过来"先用、再用数据倒推当时是 OK 的"。
NMPA《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4.06):申办者对受试者安全负主体责任,"应使用符合预期质量的生物制品开展临床试验",并保证各临床阶段有充分的药学研究数据支持。ICH Q5C 明确"审评过程中,初始稳定性数据的持续更新(continuing updates)是允许的"。所以效期随数据积累而延长是合规且被鼓励的——但只能"向后延长已积累数据的覆盖范围"。所以给药时该时点的效期必须已有前置稳定性数据支撑。
生物制品没做过,如果是化药,稳定性要覆盖所做的临床时间的,按道理是通用法规要求的。
ICH Q1A(R2) 明确规定:
1. 稳定性研究必须支持药品在整个使用期间的质量
ICH Q1A(R2) 第 2.2 节(General Principles)指出:
“Stability studies should provide evidence on how the quality of a drug substance or drug product varies with tim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environmental factors… to establish a re-test period or shelf life.”
含义: 稳定性数据必须覆盖药品的实际使用期限(包括临床试验期间)。
2. 临床试验用药必须有足够稳定性数据支持其有效期
ICH Q1A(R2) 第 4 节(Storage Conditions)与第 7 节(Evaluation)要求:
“The proposed shelf-life should be supported by adequate stability data.”
临床试验用药的“有效期”就是一种 shelf-life,因此必须由稳定性数据支持。
1. 申报资料:CDE和FDA均不要求IND的临床试验样品有有效期(2025年第8期云课堂 Q&A-2);根据最新的FDA监管灵活性与澄清说明中FIH IND CMC资料要求说明,甚至都不需要在IND时提交临床试验样品的稳定性数据。EMA的IMPD中需要有效期。
2. 临床实践:国内临床site从实践上要求有效期,但不关心你的有效期怎么来。
因此,科学的做法是根据现有数据,包括临床批未到目标效期的稳定性数据、毒理批的稳定性数据、制剂开发的稳定性数据,甚至是同类分子的平台经验,定义一个预期效期,然后可以根据后续生成的稳定性数据延长。不过,你就拍脑袋定一个能覆盖临床试验周期的效期(如暂定24个月),也没人去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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