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GMP 10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CFDA(机构沿革),卫生部(机构沿革)
GMP正文中,物料有效期较短,是指物料本身有效期短,如6个月,还是指物料当前剩余有效期较短,如物料本身有效期3年,但当前距过期只剩下6个月?
GMP 条款中指的“有效期较短”,是指物料“本身固有的有效期(稳定性周期)短”,而不是指“当前剩余有效期较短”。
从留样目的的逻辑来看:
留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调查(Investigation)。当制剂在生命周期内(甚至放行两年后)出现市场投诉、不良反应或内部质量偏差时,QA 需要拿出当年的原辅料留样进行回顾性测试,寻找根本原因。
如果物料“本身有效期短”(例如某些易降解的酶类、活性肽、对温湿度极敏感的辅料,本身有效期只有 6 个月):
要求将这类物料强制留样到“制剂放行后 2 年”是违背科学常理的。因为 2 年后该物料早就自然降解或彻底变质了,此时去复测它,得到的不合格数据毫无参考价值,无法证明当初投入生产时物料有问题。因此,法规豁免了这类物料,允许“相应缩短”留样期。
国际法规的交叉印证
中国 2010 版 GMP 的很多条款是在参照 WHO 和欧盟 GMP 的基础上制定的。当你对国内 GMP 的中文表述感到模糊时,查阅欧盟 GMP 原文往往能拨云见日。
在 EU GMP Part I Chapter 6 (Quality Control) 第 6.14 条中,对应条款的原文是:
"Reference samples of each batch of starting materials... should be retained for at least two years after the release of the product. This period may be shortened if their period of stability, as mentioned in the relevant specification, is shorter."
这里的用词是 "period of stability"(稳定性周期)。这就非常清晰地表明,法规判定是否能缩短留样时间的唯一标尺,是该物料在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固有稳定性周期,与你什么时候使用它、它还剩多久过期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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