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岛素类产品,注册临床完成后更换生产场地是否需要人体桥接试验
临床研究注册申报生产管理

按照目前法规,如果在注册临床试验完成后发生药学变更,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结合目前指导原则来看,生产产地变更的研究要求主要集中在工艺,技术,质量和稳定性相关数据比对上,并未提及人体桥接数据支持,实际执行中是这样吗?

2026-05-28 12:08 匿名     
2个回答

这个具体依据你药学变更的风险,化学药品相对结构和成分是明确的,如果是工艺、质量和稳定性都是一致性,没有异常的趋势,基本可以说明是可比的。如果有异常趋势,需要进一步补充,如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桥接等。是分步骤来实施的。

2026-05-28 16:44 匿名     

未从事过胰岛素相关开发工作,不能直接回答“实际执行”的问题。

但以更复杂的蛋白类生物药来说,按其遵循的ICH Q5E和CDE指导原则,虽然注册临床试验后、上市前的药学变更要尽量避免,但也并非所有药学变更(包括生产场地变更)都要要走到人体临床桥接这一步,而是取决于前面之工艺、质量数据比较的结果。

2026-05-28 13:34 乔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