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换,需基于风险评估对变更前后原料药的关键理化特性进行对比,酌情进行稳定性研究,必要时重新进行结构确证。当变更后原料药的关键理化特性发生改变,则需充分评估其对制剂工艺(如流动性、可压性、混合均匀性、溶解性等)和制剂性能(如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崩解、含量均匀度等)的影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研究,必要时还需考虑进行相应制剂体内桥接研究。具体可参考下述建议开展研究工作。
报上市时,不建议再更换另外一个原料供应商,上市后进行变更。
四、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制剂持有人应进行哪些研究工作?
变更后的原料药为已获得批准的原料药,建议进行以下研究工作。变更后的原料药如尚未获得批准,按照重大变更管理,技术要求可参考以下内容。
1、当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如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时,建议制剂持有人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按照中等变更管理并备案。(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2)提供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标准。(3)对变更前后 1-3 批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原料药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如晶型、粒度等)等应保持一致。(4)对采用变更前和变更后原料药制备的1-3批制剂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变更前后制剂的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应保持一致,并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5)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 1 批制剂进行检验,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6)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 1 批制剂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不少于 3 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低于变更前。
2、当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如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不一致,但变更前后制剂的质量(如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时,建议制剂持有人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按照中等变更管理并备案。(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2)提供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标准。(3)对变更前后 1-3 批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4)对采用变更前和变更后原料药制备的制剂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变更前后制剂的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应保持一致,并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5)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连续生产的 3 批制剂进行检验,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对于多规格且处方工艺相同的制剂,可选择对原料药的变更最敏感的规格进行研究,其余规格可适当减少研究批次,一般来说对低剂量药物使用最低规格,其它药物使用最高规格,应提供充分的选择依据。复杂剂型因风险相对较大,不建议减少批次。(6)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 3 批制剂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 3-6 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低于变更前。
3、当原料药供应商的变更导致相关制剂的质量(如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不一致时,建议相关制剂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按照重大变更管理并提出补充申请。(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2)提供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标准。(3)对变更前后的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4)对采用变更前和变更后原料药制备的制剂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5)对采用变更后多批原料药连续生产的3批制剂进行检验,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6)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3批制剂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3-6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低于变更前。(7)如变更前后制剂的溶出曲线、可能影响生物利用度的关键质量属性等不一致,一般需考虑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如申请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需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4、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原料药的注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相关制剂的原料药内控标准及制剂的注册标准如需进行相应的变更,还应参考本文三(三)进行研究,并申请关联变更,变更后制剂的质量控制水平不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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