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典将原料药的储藏条件由“密封保存”明确为“密封,30℃以下保存”属于中等变更吗?
仓储运输
长期稳定性一直是在30℃±2℃条件下进行的,结果也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标准中文字描述的变更进行备案吗?
2025-09-29 11:04 用户at8j     
6个回答

这种情况确实很尴尬,建议还是尝试与当地省局进行咨询沟通后再行变更,

我们理解目前各省局发布的药典实施意见,文字性变更就是单纯文字描述的变革,比如根据新版药典,将实施标准变更为2025版、变更化学名称、变更分子量、变更化学结构式画法这类的,不涉及实质性的标准内容和限度的变更。如果涉及到题主提到的储藏条件的变更,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

当原料药的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发生变更时,制剂持有人应及时了解原料药变更的原因。

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如原批准的贮藏条件下和/或有效期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等),原料药变更了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建议制剂持有人对变更前后的制剂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必要时进行稳定性考察,结合研究结果评估是否进行年报、备案或提出补充申请。

如原料药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经制剂持有人评估认为原料药的变更不太可能影响制剂的质量,制剂持有人可在年报中报告。

题主提到的情况,其实前期提交的稳定性数据也能支持样品在30℃以下保存,存放条件实质上是没有变更的,我个人判断应该也是可以直接年报提报就可以了。

2025-10-10 10:46 铅笔小旧     

先往中等变更上靠 看省局收不收

2025-10-10 11:30 不确定123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注册标准中文字描述的变更(如明确贮藏条件的具体温度范围)属于中等变更,前提是变更不涉及检验方法、限度或质量控制水平的实质性调整。仅对贮藏条件进行了细化(补充温度要求),未改变原保存方式的实质(如“密封”未变),且长期稳定性数据已支持30℃条件下的质量稳定性,因此无需升级为重大变更。CDE《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明确规定:若稳定性试验条件为“30℃±2℃/65%RH±5%RH(长期)”,贮藏条件应表述为“不超过30℃保存”。

2025-10-10 11:57 xunger     

你没有说背景,你原来就是30℃±2℃放置的是吗?有没有批件或者什么写着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可以依据药典升级即可,年报就行。但是如果没有出处,管理比较混乱,建议这次可以直接向省局提出沟通交流,可以变更过来。这个可能到CDE,不一定每个省局都收。

2025-10-10 14:03 暗黑使者     

如果你明确为10-30度保存,就连就变更都不是,密封保存默认为10-30度,但30度以下就突破10度的下限了,就真的是变更贮存条件了。

2025-10-10 16:56 任刁刁     

根据[CDE]《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原料药贮藏条件属于重大变更,建议结合具体情况先与当地省局进行咨询沟通。

2025-10-09 22:06 Jyo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