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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确实很尴尬,建议还是尝试与当地省局进行咨询沟通后再行变更,
我们理解目前各省局发布的药典实施意见,文字性变更就是单纯文字描述的变革,比如根据新版药典,将实施标准变更为2025版、变更化学名称、变更分子量、变更化学结构式画法这类的,不涉及实质性的标准内容和限度的变更。如果涉及到题主提到的储藏条件的变更,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
“当原料药的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发生变更时,制剂持有人应及时了解原料药变更的原因。
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如原批准的贮藏条件下和/或有效期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等),原料药变更了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建议制剂持有人对变更前后的制剂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必要时进行稳定性考察,结合研究结果评估是否进行年报、备案或提出补充申请。
如原料药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经制剂持有人评估认为原料药的变更不太可能影响制剂的质量,制剂持有人可在年报中报告。”
题主提到的情况,其实前期提交的稳定性数据也能支持样品在30℃以下保存,存放条件实质上是没有变更的,我个人判断应该也是可以直接年报提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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