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回答
学习了几位老师的解答,结合自己的思考,建议如下:
1、重大变更,建议申报补充申请,这就决定了你要递交一套完整的CTD资料,这是以下建议的前提;
2、可比性研究结果的叙述逻辑顺序我认为是:工艺可比性——质量可比性(包括放行和拓展的表征研究)——稳定性(支持变更后药品效期),因此,着手点是工艺可比性,建议主体的变更背景,变更描述,可比性研究设计等放在【3.2.S.2.6】去讲述,对比工艺1和工艺2的差异,风险评估过程,可比性研究批次信息,可比性研究内容等;
3、质量可比性的内容可以从【3.2.S.2.6】交叉引用至相应章节,即【3.2.S.4】和【3.2.S.3】,CTD的一大特点就是各章节之间交叉引用;
4、稳定性可比性理所当然放在【3.2.S.7】;
5、按照上面的思路就形成了一套新的CTD,但是为了便于老师审阅,我仍然建议递交可比性研究方案和报告,作为附件放在【3.2.R.6 其他】,记得在【3.2.S.2.6】中说明一下,建立关联(交叉引用);
DP也是同样的思路,不再赘述。
工艺和质量变更均在3.2.S.2.6中论述和总结,具体的数据引用其他章节:如3.2.S.3(扩展表征数据), 3.2.S.4.4(放行检测数据), 3.2.S.7.3(稳定性数据),3.2.S.4.3(方法变更/桥接数据)。 另,3.2.R.中的Comparability Protocol 指的是批准后变更管理方案(PACMP),临床期间不涉及。
可参考如下M4Q (R1)问答(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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