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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是治疗性疫苗产品。
从目前监管要求(要求代表性批次)以及官方专家多个渠道的解答(包括云课堂,线上线下沟通交流会)来看,1+1,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是有些问题的。
当然,一些早些时候申报的项目,可能由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以及CDE对这方面的管控并不明朗,可能有1+1情况的发生。也可能他们只是IND申报,而不往后面推进(比如进入早期临床)。也可能后面IND默许之后(抢占先机,至少是舆论先机),然后再去研究,再制备用于临床的批次。也不排除到此为止。
一个正常的符合自然发展规律的,在进行多批次小试研究之后,确定基本工艺,然后到中试车间再研究那么几批后确定一个毒理批次,锁定基本工艺,然后放大研究和制备,用于IND申报的批次(通常需要三批),如果可能其中一批可能申明用于临床,以证明其工艺的相对可靠和符合一定的GMP要求。
而且生物制品通常需要在IND申报的时候需要提供至少一批的执行批的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这个时候,通常工艺规程,批记录,岗操等都已经完备锁定。相关稳定性研究,包括原液已经在有序开展并积累的一定的数据。
默许之后,那么在没有什么特别补充和要求的情况下,放行其中用于IND申报的某个批次或者重新制备一批用于临床的批次。
在这里,其实CDE可能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重新制备一批。而个人觉得,拿IND申报批次用于临床,其实有较大风险的。毕竟这个时候,用于临床的样品其实都没有经过检验和稳定性数据支撑的。也就是检验的结果和稳定性的数据结果都是代表过去,而无法代表将来。而按照默许的工艺重新制备出来的样品是有之前用于IND申报批次的稳定性数据支持的,其风险相对较低。
对于这点,FDA是不允许外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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